一、申请范围
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的。
二、所需材料
(一)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的,须提供公证书、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居民身份证原件(所有继承人持居民身份证到公积金窗口共同办理提取);如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未成年人的,另需提供监护人公证书及监护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。
(二)单位专管员为死亡职工代办提取的,须提供死亡证明、单位介绍信、专管员居民身份证原件。
(三)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,须提供公证书、委托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。
(四)仅限银行卡转账提取:
1.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的,须提供继承人(或监护人)名下的建设银行、交通银行、中国银行、农业银行、工商银行、吉林银行任意一张I类借记卡;
2.委托单位专管员代办的,须提供死亡职工名下的建设银行、交通银行、中国银行、农业银行、工商银行、吉林银行任意一张I类借记卡,无借记卡的不予办理。
3.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,须提供受托人名下的建设银行、交通银行、中国银行、农业银行、工商银行、吉林银行任意一张I类借记卡。
三、提取时限和额度
办理封存手续后,可随时提取账户内全部余额。
四、办理场所
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各分支机构。
五、办理流程
(一)办理人持要件提出申请;
(二)各分支机构对要件进行审核;
(三)审批通过后,办理人确认并签字,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名下的银行卡;
(四)业务办结后,初审柜员在《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》上加盖业务受理章,办理人将《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》单位留存联返还单位,作为记账凭证。
六、办理时限
符合规定的,即时办结;需要核实的,在接到申请之日起,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,并通知申请人,该笔业务受理完毕。
七、注意事项
(一)委托单位专管员代办提取的,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必须转入职工名下银行卡内;如死亡职工名下无卡的,不予受理。
(二)委托单位专管员代办提取的,须在本单位所属管理机构办理。